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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宣政辦〔2013〕4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穩定市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實施意見》(宣政辦〔2020〕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增強監管工作操作性,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法》實施之日起,凡位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監管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二)《辦法》實施前,已按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辦〔2010〕110號)規定交存項目資本金的商品房項目,暫不納入監管范圍,但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預售資金監管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市房地產事業房產中心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四)《辦法》規定的重點監管資金范圍主要包括建筑安裝費用和區內配套建設費用。 (五)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會同市造價站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擬定,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研究確定后公布,并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重點監管資金標準暫定:6層及以下2400元/㎡,7-11層2700元/㎡,12-33層3000元/㎡,34層及以上4000元/㎡。精裝修房屋資金監管標準按實際審定價格確定,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時,開發企業須提供監管資金使用憑證;一般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稅款、企業營銷費用等,不再查驗相關票據。 (六)開展由商業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銀行保函方式監管,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應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單棟商品房全程全額擔保。 (七)擬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宣城分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與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簽訂《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服務、有利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承擔預售資金監管的支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由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在網上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主選擇監管銀行。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自行選擇承辦銀行,按照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按照多幢開立的應當在用途、結構、總層數等方面,符合同一重點監管資金標準。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實際工程施工進度,合理確定監管賬戶開立范圍。 (十)申請開立監管賬戶操作程序: 1、網上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登錄宣城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資金監管系統),填寫并提交開設監管賬戶申請、資金使用計劃及企業基本信息等相關表格。 2、要件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市民政部門命名批復;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7)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預測); (8)批準的項目規劃總平面圖; (9)委托人、經辦人身份證; (10)其他應當提供的相關資料。以上資料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 3、要件審核。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 4、賬戶開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到選擇的承辦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登錄資金監管系統打印《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一式三份),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辦銀行和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三方簽訂《監管協議》。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公示監管樓幢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戶名、監管賬號、監管銀行、以及購房提示公告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載明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和監管賬號,不得提供其他賬戶收存預售資金。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選擇以下方式將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1、購房人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宣城市新建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打印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到承辦銀行網點柜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2、購房人通過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POS機簽單為購房人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十五)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預售資金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須全額存入監管賬戶,方可辦理網上簽約和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分期付款的余額和按揭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由購房人和貸款銀行(含住房公積金)直接匯入監管賬戶。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價款,包括購房人交納的訂金等。 (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要求購房人提供購房款全部繳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繳款憑證,購房人未按要求提供購房款全部繳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繳款憑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手續。 (十八)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前,應當向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提供《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驗,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在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工程形象進度的現場查勘工作。 (十九)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應當做好查勘資料的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記錄。 (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經核驗、現場查勘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進度可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 (二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登錄資金監管系統,據實填寫申請的資金金額、收款單位和賬戶等相關信息,并在網上提交資金撥付申請后,持以下材料報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申請辦理撥付手續: 1、已完工節點證明文件:取得預售許可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主體結構封頂,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腳手架拆除及完成外立面施工,提交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竣工驗收合格,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提交《宣城市不動產權屬證明書》。已完工節點證明文件應在各節點首次申請重點監管資金時提供。 2、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時,應提供該監管賬戶上一筆撥付資金的銀行回單、發票等,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二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資金使用節點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取得預售許可證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30%;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二分之一的,累計申請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額度的50%;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申請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額度的70%;腳手架拆除及完成外立面施工,累計申請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額度的80%;竣工驗收合格的,累計申請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額度的95%;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二十三)經審查符合撥付條件的,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在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 (二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同意撥付通知書到承辦銀行辦理重點監管資金撥付手續,承辦銀行應按照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出具的同意撥付通知書及網絡系統確認信息,于當日撥付監管資金,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二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每個工程進度節點和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內可多次申請撥付。 (二十六)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在留存重點監管資金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提取一般監管資金,一般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稅款、企業營銷費用等,不再查驗相關票據。 (二十七)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資金監管系統提交撥付申請后,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自行打印同意撥付通知書,承辦銀行按照同意撥付通知書及網絡系統確認信息,于當日撥付監管資金,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二十八)購房人通過電匯、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交存購房款或者預售資金劃撥過程中因撥付失敗返回資金監管賬戶形成的不明入賬,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劃分確認,劃分確認后方可申請使用該部分資金。 (二十九)屬于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到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申請辦理《沖正通知書》: 1、沖正申請表; 2、承辦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由于發放購房貸款或者銀行匯款等原因造成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還應當提供資金發放商業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協商一致退房退款的,原則上在一般監管資金中申請提取支付,一般監管資金不足以支付所退房屋房價款的,可根據退房人繳納的房價款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一般和重點監管資金分配比例申請辦理《沖正通知書》: 1、沖正申請表; 2、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市場產權監理處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證明; 3、退房退款協議書; 4、退房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十一)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沖正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2個工作日內持《沖正通知書》到承辦銀行辦理沖正手續。 (三十二)監管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撤銷監管。 (三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撤銷監管通知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撤銷監管申請表; 2、監管樓棟取得《宣城市房地產權屬證明書》; 3、經辦人身份證、委托書。 (三十四)商品房項目最后一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撤銷監管前,應留存監管資金200萬元,作為履行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的保障資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項目全部物業服務和社區管理及養老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移交接管后,提供物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等用房移交接管協議,解除60萬元資金監管; 2、完成項目物業承接查驗后,提供物業承接查驗證明材料,解除60萬元資金監管; 3、最后一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符合撤銷監管條件之日起、滿一年,項目沒有開發建設遺留問題處理或者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和信訪投訴處理完畢的,撤銷資金監管。(三十五)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撤銷監管通知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撤銷監管通知書》到承辦銀行辦理撤銷監管賬戶手續。 (三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不按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不按時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或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不按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的,由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經查證屬實,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和商品房網上預(銷)售。 (三十七)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宣城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建房〔2013〕839號)文件廢止。 電子郵箱:ahxcf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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